提問:建房時工人從樓上墜落,經過分包,找誰索賠?
回答: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: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,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條規定: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,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,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,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后,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的提供勞務一方追償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受到損害的,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提供勞務期間,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,提供勞務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,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一方給予補償。接受勞務一方補償后,可以向第三人追償。
根據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條規定: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第三人損害或者自己損害的,定作人不承擔侵權責任。但是,定作人對定作、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,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。
回復時間:2022-04-06 10:45:16